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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還財務

【誤導索償財仔可用小額錢債篇】

近期有行家問到,新法追債的選擇,他們睇到網上說財務公司可選擇小額錢債申索,其他除了委託債務管理公司外,我們還有什麼追討債務的選項呢:正所謂「欠債還錢,天公地道」!有借無還令人無法接受,追數必然是每間財務公司都會做的動作。據警方說法借錢不還並不是罪行,所以報警都無作用;又有些說法告債務人犯欺詐罪,又証明借錢先後次序都未必間間財務公司願意提供!普遍選擇收數公司為多,但在額外牌照新條例中委託的債權人要同時捆綁收數公司的合法途徑追數,若出現意外和違法事件,追數公司及其財務公司都要受牌照條例處罰,所以要小心處理合法法律途徑追討欠款,集中針對網上誤導一事,小弟望可解答大家疑問,今天網上翻查資料,發現【錢英O】有誤導成份的,說財務公司可用(民事追討)現時金額HK$75,000 或以下主要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對方追討,雙方是不用聘請律師,沒有律師費問題。所以小弟就針對這種說法,找來幾位律師顧問幫手查閱及証明資料財務公司絕對無法利用小額錢債來追討客戶的欠債,然而只有個人身份就任何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行為而提出的金錢申索,而申索款額不超過$75,000者,不論該款額是否為帳項的結餘,均無例外。但審裁處並無聆訊及裁定以下訴訟或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 (由2008年第3號第6條修訂)關於以下事宜的訴訟 ——(a)(i) 誹謗;(ii)-(iii)(由1986年第40號第6條廢除) (b) 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4條所指的贍養協議而提出的訴訟或法律程序; (C)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領有牌照的放債人為追討貸出款項或是強制執行有關貸出款項作出或取得的協議或保證而提出的訴訟; (ca) 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第3條設立的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 (由1994年第61號第56條增補) (d)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設立的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 (e) 任何交由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第4條設立的地產代理監管局行使司法管轄權的訴訟,而地產代理監管局並沒有根據或依據該條例第49條拒絕就該訴訟行使司法管轄權; (由1997年第48號第58條增補。由2008年第3號第6條修訂) (f) (在沒有法律程序就某項爭議而在審裁處展開的情況下)要求作出關於該項爭議的訟費及附帶訟費的命令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 (由2008年第3號第6條增補) 以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清晰寫明放債人不可申請小額錢債來追討客戶欠款,財務公司只可用合法記錄繼續選用合規收數公司來處理,若果HK$75,000以上 – HK$300萬:就要到區域法院審理;再高額情況HK$100萬 以上:便由高等法院入稟狀送達欠債者後,視乎被告之舉動以及案情之爭議性而決定,可能可以申請直接勝訴的判決 (Default / Summary Judgment)。當債權人獲得勝訴後,被告仍不願意付錢,這時候作為債主的原訴人唯有採取法律行動,例如將債務人的資產出售用以付還欠款。如不知道被告人擁有什麼資產,可先作出口頭盤問將欠債人傳召上法庭,並進行宣誓說明擁有何等資產後再用扣押債務人財產的程序。欠債人若擁有汽車,手錶,傢俬,辦公室設備,電腦,藝術品等等的私人財產,債權人可再申請執達吏去收取該等物件或動產並出售來償還欠款,及可申請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可將其銀行存款直接向債主還款。慎防債務人逃避責任,亦可法庭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離開香港,若又怕資產轉移,亦有停止令及限制令可行使,防止資產轉移及資產調離香港,逃避債務等等{以上方法純屬個人意見}若有疑問可尋找自己公司法律部或律師徵詢有關法律意見。 希望小弟能夠將網上錯誤或誤導信息,經過查證,找出財務公司日常遇到的問題,嘗試解決。所謂【財到光棍手,未必無回頭】借錢唔還還有好多方法,但法律下人人平等,追數還有好多方法,若你有提供,不防我們討論討論一下。多謝!

作者 : 易還財務 CEO
Jason Chan

「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
放債人牌照號碼: 0754/2020